河北省企業融資服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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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業融資服務協會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河北省企業融資服務協會 (英文名稱為Hebei Enterprise Financing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省內相關的金融機構、合法的民間借貸機構、融資中介機構及需要融資的企業等單位和個人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河北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努力構建河北省企業融資服務體系,打造以金融機構、合法的民間借貸機構、融資中介機構為主體的的企業融資服務聯盟,為企業提供全面優質的融資指導和服務,為河北經濟建設注入生機和活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業務范圍:
(一)通過構建多種渠道和方法,為河北省企業融資提供優質而滿意的服務,為河北的經濟建設增加后勁和活力。
(二)推進企業融資服務領域參與者的行為自律,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三)構建河北省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形成為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合法的民間借貸機構、融資中介機構為一體的協同一致的融資服務聯盟,加強服務體系內部的溝通和協作。
(四)加強企業融資知識和技巧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邀請全國著名的融資專家、金融機構及合法的民間借貸機構的領導和專業人員定期舉辦融資知識講座,幫助企業走出融資的誤區和困境。
(五)舉辦多種形式的報告會、交流會、投資論壇和參觀考察及專業沙龍活動,增進融資服務領域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廣交朋友,共謀發展;
(六)加強與國際國內的金融機構、合法的民間借貸組織、中介服務組織的交流合作,特別要建立起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援助性金融機構的密切關系,積極引進低息或無息貸款,投入河北經濟建設。
(七)創辦會刊及網站,為會員提供及時、準確、快捷的有價值的融資信息,及時溝通和交流;
(八)收集、整理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政府部門呼吁和要求,增加會員單位的“話語權”,同時接受政府委托,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的決策提供參考;
(九)幫助、協調解決會員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遇到各類問題和糾紛,為企業融資提供有效服務;
(十)建立和加強與國內外及港澳臺的民間商會、相關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的橫向聯絡,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合作共贏,更好的為企業融資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自愿申請加入本會,按時交納會費;
(四)為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合法的民間借貸機構、融資中介機構及需要融資的企業等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資格審查后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頒發給會員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擁有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關心本協會的工作,隨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接到通知連續三次不參加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情況;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二)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條例》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活動;
(三)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并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繼續擔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為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的職責:
(一) 主持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對社會團體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三條 經費管理:建立健全財會制度,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帳戶,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監督、審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監督。必要時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或委托會計制)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由 年 月 日召開的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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